《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分两款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相关制度中,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风景名胜区。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地方和单位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节会、庆典活动,有的在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4月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权限、原则、管理、设立、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均为擅自举办相关活动。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举办是经审批同意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否则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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