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假公济私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谋求特殊待遇。《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特殊待遇,是指按照规定不应当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不谋求特殊待遇。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不按规定退还本单位办公室、车辆,有的把手中的权力作为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工具等。这些都属于谋求特殊待遇、搞特殊化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二)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购买或者承租政策性住房等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均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利用工作调动之机,隐瞒家庭实际住房情况,违规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等。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应当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三)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分两款对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的“象征性地支付钱款”,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是指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分三款对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理。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使用和供家人或者朋友等个人使用。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与之相区别,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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