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针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条例》第五十三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党员、干部要对党绝对忠诚,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组织、参加分裂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
(二)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等活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
执纪监督中发现,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搞“小圈子”、团团伙伙;有的野心膨胀,热衷为个人造势,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有的搞政治攀附,为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或者为了“拜码头”“搭天线”,将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作为向上投靠的工具,长期进行利益输送,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造成严重政治危害。《条例》将党章、准则要求转化为处分规定,对此类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有利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干部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决不能在党内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
(三)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条例》第五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自称“上面有人”,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或者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但仍有党员、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四)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阳奉阴违”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量案件表明,党内有一些人在这方面问题很突出,“有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很会伪装,喜欢表演作秀,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手腕高得很;有的公开场合要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自己不敬苍生敬鬼神,笃信风水、迷信‘大师’;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党章第三条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衡量是否属于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看表里行为是否体现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襟怀坦白、言行一致。
(五)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制造其他谣言。《条例》第五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本条两款规定各有侧重。第一款中的“政治谣言”,是指与政治相关的、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第二款中的“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攫取个人利益或者博人眼球,打着“听知情人士说”等旗号,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党员、干部受到伤害,也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和震慑。
(六)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指出“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强调“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党章第十四条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要求追究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碍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材料,甚至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妨碍干部群众正常行使检举权,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搞“纸面整改”甚至虚假整改;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不进行认真处置、久拖不办等。为严肃处理此类问题,《条例》衔接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负起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落实整改要求的政治责任,做到真认账、实整改、改到位。
(七)对抗组织审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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