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劳动关系难认定导致职业病认定难,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关键环节入手,尝试降低劳动关系与职业病认定之间的紧密性联系,确立职业病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劳动关系的合法合规管控。
据4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之后,因为缺少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复杂等原因,其职业伤害难以被认定为职业病,劳动者面临维权困境。有专家提醒,员工入职时应了解自己与用工单位是何种用工关系,遇到复杂用工关系时应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避免职业病认定“卡”在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因为劳动关系难认定导致一些职业病患者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这是近年来职业病患者维权的老问题,不少劳动者为此走上漫长的维权路。有人历经种种努力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获得了法律救济,但也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有人甚至直到去世也没得到期待的结果。类似情况的存在,让一些职业病患者伤身又伤心。
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职业病是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前提条件,而认定劳动关系又是认定职业病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认定劳动关系成为享受职业病待遇绕不过的坎。
相关调查显示,由于职业病存在潜伏期,不少劳动者在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离职较长时间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而当他们申请职业病认定时,才发现提供不出与之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出现了职业病认定被“卡”的问题。
劳动者一旦罹患职业病,对个人而言可能是终身痛苦,还要面临医药费支出、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带来的收入减少;当事人家庭也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如果因为无法认定职业病而造成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则是雪上加霜,甚至因此带来一些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职业病认定“卡”在劳动关系确认上,就用人单位而言,有多种情况,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不保留工资发放财务账本或者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因而提供不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有些用人单位因为被合并、兼并等,没有保留劳动关系档案,也提供不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有些用人单位管理混乱,故意设置多层用工关系或者将用工管理甩给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用工“隔离带”,混淆真实劳动关系或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就劳动者而言,在存在职业病风险的环境和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大多是农民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这些劳动者往往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识,或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要能拿到劳动报酬,其他的可有可无,往往也不注意保留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等。
既然劳动关系难认定导致职业病认定难,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关键环节入手,从造成劳动关系难认定的原因中想办法、找途径。在制度层面,职业病待遇与社会保险缴存挂钩,社会保险缴存又与劳动关系挂钩,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想方设法与劳动者“隔离”劳动关系,这就需要从制度优化的角度,尝试降低劳动关系与职业病认定之间的紧密性联系;在机制层面,职业病认定过分强调劳动关系的前置性,那就要从程序上进行优化,确立职业病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用人单位层面,强化劳动关系的合法合规管控,不给其实施违规行为和打擦边球的机会;在劳动者层面,增强其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源头上将保护自身权利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社会层面,工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置于重要位置,帮助和支持陷入困境的劳动者。
着力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中找办法、找答案,积极探寻破解职业病认定难的新路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让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陷入伤身又伤心的困境。(作者: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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