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点任务之一。本期邀请四位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主持人:经济日报社理论部主任、研究员 徐向梅
理解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主要内涵
主持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有何现实意义?
辛贤(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农村经济是国家经济的“压舱石”,农村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定盘星”。当前,我国已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正处于乘势而上奋力开启乡村全面振兴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但与此同时,农村发展依然面临基础薄弱、产业发展水平低、区域发展差距大等现实问题,农业农村问题仍然是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挑战之一。
共同富裕在字面上可以分解为“富裕”和“共同”两个词。“富裕”就是使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体现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富足,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共同”就是全体,而不是少数或者部分,体现为合理控制和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差距,反映了社会个体的财富占有情况。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由此可以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点和内涵概括为四点。
一是全民性,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少数区域的富裕,而是包括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就目标而言的。二是全面性,共同富裕是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双重富裕,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全方面福祉,这是就内容而言的。三是共建性,共同富裕强调农民作为农村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要辛勤劳动、创新创业致富,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这是就实现基础而言的。四是渐进性,共同富裕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共同富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区域、不同个体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可以逐步推进,可以先富带后富,可以不断缩小区域差距,直至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就推进路径而言的。所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总体表现为收入分配公平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全面发展的条件,通过高质量发展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所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新时代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关键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农村发展基础薄弱、发展要素供给不畅、环境约束日趋紧张等问题一直存在,城乡居民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可以说,当前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农民发展不充分。缩小城乡差距是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关键,若没有农村振兴和农民富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就难以实现。唯有补足农村这块短板,解决了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广大农村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才能真正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靠近。
其次,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指引和根本所在。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35年乡村振兴要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要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这两个时间点与共同富裕“三步走”中的两个时间点相对应,即,到203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同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的同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说明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和目标是协调统一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二十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落脚于“生活富裕”,也说明了共同富裕是衡量乡村振兴成果的重要标准和行动指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所在。
短板弱项仍集中在农民农村
主持人:当前,农民农村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殷浩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工作重心,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到2020年,年均增长7.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从1978年到2020年,年均增长7.1%。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从生存型逐渐向发展型、享受型过渡。农民对文化生活产生更多需求,2020年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农民消费支出的比重提高到9.5%。通过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举措,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大幅改善。家电全面普及,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快速提高,农村居民的出行工具由自行车变成汽车,娱乐电器由收音机变成彩电、计算机,移动电话在农村实现全面普及。
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但总体来说,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和农村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短板弱项仍集中在农民农村,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居民收入较大幅度低于城镇居民的局面仍然存在。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倍差从2008年起连续13年下降,2021年下降到2.5,不过收入倍差仍处高位区间,与其他国家相比也处于较高水平。尽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连续超过城镇居民,但由于城镇居民收入基数大,年增加值较高,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还在持续扩大。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置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通自然村、通组、到户道路仍需持续建设,部分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供给不足、网络宽带不够、信号不稳定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教育质量、医疗水平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方面,明显城市好于县城、县城好于乡镇、乡镇好于村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医保。多数省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月只有100元—200元,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领取水平。2021年第四季度,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6362.2元,仅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的74.5%。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突出,而且地区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程度超过了区域发展整体差距程度。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后5位的省份为甘肃、贵州、青海、云南和陕西,这5个省份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术平均值只有12098元,仅相当于排名前5位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江苏)算术平均值的41.2%。两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为1.75,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达到2.43。此外,不同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水平差距悬殊,如以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为例,截至2020年底,浙江已达到99%,而甘肃只有33.2%。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东部发达省份的农村低保标准普遍为西部地区2倍以上。
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内部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更为突出。从收入倍差来看,2020年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倍差高于城镇居民2.3个点。2020年农村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收入倍差为8.46,高于城镇居民的6.16。而且农村低收入组的收入年均增长率多数时期低于高收入组。按现价计算,2013年—2020年,低收入组的收入年均增长率为7.2%,而高收入组的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8.8%。因此,农村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收入绝对差值仍在扩大。
在新发展阶段,缩小城乡、不同地区农村、农村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差距,亟待增加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公共资源投入,还需激活农村主体、要素和市场,增强农民农村内生发展动力和能力。
农民农村面貌发生深刻改变
主持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产业化、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陈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打赢新时代脱贫攻坚战,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农民福祉大幅增进,农村面貌显著改善。
一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均将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近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30多亿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5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138个、农业产业强镇(乡)811个。2020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850多亿元。2020年底,我国注册农民合作社达到225.1万家,为社员提供经营服务总值9600多亿元,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各类合作社联合社1.3万家,营收116亿元。培育6000多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涉及农业企业8000多个,合作社2万多家,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21.5万个,辐射带动农户1500万户。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总量超90万个,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过16亿亩次。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培育发展市以上龙头企业超过1.4万家,贫困地区培育合作社72万家,带动51.2万贫困户。
二是亿万农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现行标准下9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城乡收入差距逐步缩小,浙江省城乡收入比为1.96∶1,江苏省为2.16∶1。农民收入结构明显改善,收入来源愈加多元化,2020年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合计占到76.2%,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分别占2.4%和21.4%。
三是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我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宽带网络”加快覆盖等,2020年底,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68%,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的行政村,82%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完成整治。全国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得到全面解决,城乡电力差距显著缩小,基本打通农村交通运输“最后一公里”,信息化建设加快,行政村通光纤和通4G均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推进。2020年我国耕地灌溉面积10.4亿亩,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2021年新建成1.0551亿亩高标准农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四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农村公共服务不断改善。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65.7%。2020年,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1.52张、卫生院人员1.62人。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明显进展,各地在户籍、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保和住房等领域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支持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基础教育相关转移支付2499亿元,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安排资金277亿元支持办好农村职业教育。2019年以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138.6亿元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中央下达2020年基本药物补助资金91亿元,支持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22.7亿元支持脱贫县公立医院建设。
上述成就表明,在新发展阶段,我国已经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打下比较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共同分享到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发展的成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聚焦解决农民农村发展差距问题
主持人:应从哪些方面着力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
汪三贵(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扶贫研究院院长):乡村全面振兴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和必经之路。我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短板,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瓶颈。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来说,只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才能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一是要解决城乡差距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主要是促进城市更多的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地区,提升农村地区的发展活力和发展机会。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降低农民生产和生活成本。依靠市场主体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户收入提高。加大对农村发展的金融支持,如通过适当补贴农业贷款利息、构建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二是要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平衡发展,重点是推动中西部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产业支持力度,立足当地资源状况,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加快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在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网络、金融等方面加大投入,补足中西部地区短板,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基础。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发展碳交易市场,让中西部地区的绿色资源成为收入来源。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用数字技术缓解区域公共服务瓶颈。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让更多的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
三是要缩小农村内部人群之间的收入和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重点是构建针对脆弱人群的帮扶措施和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农村脆弱人群主要有老年人、残疾人、大病病人、儿童和城镇中工作不稳定的农村流动人口。农村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照料,留守和独居老年人口将成为乡村振兴阶段的特殊困难群体。因此,应提高农村地区养老金标准,为其基本生活提供充足保障,同时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农村儿童面临三大挑战,教育、健康和营养。教学条件相对落后、营养不良、健康问题凸显,对孩子的认知能力、健康发育和身体素质都产生不良影响。应普及学前教育,提高幼儿园入园率;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投入力度,包括硬件设施、师资力量等;合理规划在校学生的营养餐,提高营养餐标准;重视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特别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实施发展型低收入群体救助政策,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流动人口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实施救助政策的同时提高其自身发展能力。
在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方面,初次分配要发挥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注重保护收入相对较低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资、恶意压低工资等现象。此外要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工资以合理速度增长。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制度,降低低收入人口税收和社保负担。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标准,避免老年人口因收入较低导致的生活困难。规范低保、五保和其他社会救助标准,减少瞄准偏误,避免精英俘获,提高转移支付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鼓励和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完善三次分配机制。(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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