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6月7日电 6月2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甘肃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保持了《气象条例》和《防御条例》原有章节不变,对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适当增加条款。
《气象条例》修订内容涵盖工作方针、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职责、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等内容。增加了应当严密监测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种类,在“干旱、冰雹、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的基础上,增加“低温、高温、雷电、干热风”。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方面,取消“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和“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
《防御条例》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衔接,结合甘肃省实际进行修订。
在总则中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适用衔接上位法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纳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并对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名称和管理职责予以规范明确。
在防御规划章节中,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的事项作补充完善,增加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在灾害应急章节中主要对政府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职责,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协助等义务作出规定,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朱励 于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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