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法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将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此前我国缺少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伴随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涉及金融稳定的制度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呈现分散化特征,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一些重要问题仍然缺乏制度规范,已成为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因此,当前有必要出台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安全稳定仍然面临多重风险挑战。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各类金融风险多发高发。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仍然存在,金融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传导风险不容忽视,需要高度重视、稳妥应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经验和举措也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不过,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顺序不够明确、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手段不足、处置风险的工具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通过金融稳定法来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为下一阶段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金融法治建设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和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金融稳定法着力构建全面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这将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态化,织密织牢我国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陈果静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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